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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5-0007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8月15日
标  题 安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财规划〔2025〕1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15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 阳 市 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

通  知

                                                      安财规划〔2025〕1号


各市属企业:

现将《安阳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7月28日

 

  

 

 

 

 

安阳市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河南省省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安阳市财政局(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以上几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各级子企业。本办法所称主业,指有一定资产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较强,能够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本办法所称培育业务,指有一定发展基础并作为主业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指主业、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本办法所称五年规划期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时间与市政府五年规划保持一致。

第三条 经核定的主业和培育业务是企业编制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市财政局对其出资企业规划管理、投资监管、考核评价、改革重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主业的申报、核定及调整

第四条 原则上市属企业主业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不超过2个,培育业务设立5年培育期,培育期内视同主业管理。主业和培育业务合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至少有一项指标占本企业相应指标总量的比重不低于80%;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不核定主业和培育业务。企业应在发展规划中明确发展方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任务。

第五条 主业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新时代国有企业的战略定位、历史使命及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契合国家、省、市重大战略、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规划。

(二)长期作为企业支柱产业,在国内外同行业具有较强竞争力,具备品牌、技术、人才、资金、管理等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能够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可持续盈利能力较强,原则上主业申报之前五个年度,至少有三个年度贡献主要利润。承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任务的相关业务,盈利能力不作要求。

(四)如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业数量超过3个,未定为主业的一般应纳入培育业务。

第六条 培育业务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主业关联度较高,能够发挥协同效应。

(二)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和盈利能力,预期可发展为企业新的主业,一般应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严控资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盲目选育无资本实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

(四)严控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外的企业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作为培育业务。

(五)如符合上述要求的培育业务超过2个,由企业按照净资产、净利润或发展潜力大小酌定。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一级企业及市管企业主业核定,一级企业负责其他各级子企业主业核定。一级企业及市管企业主业申报按照以下程序:

(一)预申报。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印发核定主业通知,组织市属企业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主业、培育业务,报市财政局初审。市财政局组织对企业主业、培育业务进行内部会审,向企业书面反馈初审意见。

(二)正式申报。企业根据市财政局意见研究确定主业、培育业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后正式报市财政局审批。符合初审意见的予以批复,不符合初审意见的要求重新研究申报。

第八条 市属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

(一)关于核定主业、培育业务的请示。业务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大类或中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如国家发布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则从其规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或沿用企业约定俗成的产业名称。

(二)主业、培育业务基本情况。包括:拟定主业、培育业务的依据,主业、培育业务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及竞争力分析,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培育业务的培育期,非主业概况等。

(三)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包括:主业、培育业务、非主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在岗职工等指标,以及占企业总量的比重。

(四)审议决策材料。正式申报时提交董事会决策材料。

(五)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市政府批复的组建方案或会议纪要等。

第九条 主业一经核定,原则上不予调整。五年规划期末,如原定培育业务达到主业标准,按程序调整。五年规划期内,市属企业有下列情形确需调整主业的,应于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一)功能定位或发展战略出现重大调整。

(二)发生重大战略重组和专业化整合。

(三)因资产(股权)划转导致原产业板块发生较大变化。

(四)企业经论证认为确需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业核定后的监督执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市财政局统筹监管职能,加强对市属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督,主业核定后重点发挥以下作用:

(一)界定非主业投资的主要依据。主业、培育业务以外的投资为非主业投资,原则上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的非主业投资规模占年度投资计划比例分别不超过10%、8%、5%,并根据国资监管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二)经营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市财政局坚持分类考核,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培育周期长,有利于做强做优主业的投入,在考核中降低或豁免短期投资回报要求。

(三)董事会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加强市属企业董事会及董事管理监督,定期掌握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制定并执行企业战略规划情况,将其作为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五年规划期内,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市属企业分析总结上年度主业和培育业务发展情况,报送主业自评报告。五年规划期末,市财政局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开展总结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主业调整安排。

第十二条 突出主业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将主业管理纳入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市属企业在主业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市财政局通过约谈、通报、发提示函等方式责令企业整改。

(一)未执行主业申报程序,或对市财政局反馈的责成企业重新研究的初审意见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主业管理情况以及各级子企业主业核定结果,发提示函直至通报。

(二)在主业申报中把关不严,提交失实的申报材料,尤其是经营业务基础数据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一级企业分管负责同志。

(三)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主业、培育业务控制数量,增量国有资本无序进入非主业领域,造成非主业数量过多、非主业资产规模过大,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约谈一级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四)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业管理职责,对市财政局核定的主业、培育业务执行不力,偏离主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企业内部的主业管理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备案。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定主业的原则依据、工作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根据主业,对权属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建立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三)主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评估的工作程序、责任部门。

(四)其他应纳入主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一级企业负责对各级子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及市财政局核定的主业对各级子企业开展主业核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主业核定结果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突出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在子企业层面推动一类业务主要由一个子企业专门运营,一个子企业主要经营一类业务,打造专业化子企业。控制非主业资产规模,清理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发展潜力的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内部主业管理监测体系,强化主业经营日常管控,加强主业发展指标动态分析,提高对经营环境变化、行业发展趋势的研判能力,及时优化调整主业发展策略,防控偏离主业发展的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