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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5-00070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安阳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9日
标  题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代偿补偿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安财金〔2023〕22号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2日
有 效 性 有效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印发《安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担保贷款代偿补偿 降费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财金〔2023〕2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代偿补偿、降费奖补“资金池”管理,提高“资金池”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对《安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代偿补偿 降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安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代偿补偿 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代偿补偿 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金融工作局

                                                                                                                                        202310月19日


 

 

安阳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

代偿补偿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缓解我市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并带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为因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贷款担保,制定本办法。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包括市县两级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的担保贷款业务发生代偿进行的补偿资金,以及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业务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是鼓励和促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增加对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业务的风险程度、投放方向以及代偿额度,给予适当补偿,并按照担保费收取标准,给予适当奖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市市县两级域内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

“三农”市场主体包括安阳市市县域内“农、林、牧、渔业”及其加工企业,以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第五条  担保费降费奖补不得对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资金支持。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代偿补偿、降费奖补“资金池”,委托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市财政局应与“资金池”委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七条  “资金池”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市预算安排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及“资金池”产生的利息、追偿款项等收益。

第八条  委托管理机构对“资金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等。

第九条  “资金池”资金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委托管理机构在确保资金安全和保证代偿补偿、降费奖补等资金拨付的前提下,可根据“资金池”资金情况,适当进行银行协议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第三章  担保机构支持范围、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纳入支持范围的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金融工作部门年检合格;

(二)属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第十一条  被列入“信用中国(河南)”失信名单的担保机构不得享受担保贷款代偿补偿担保费降费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  代偿补偿申请条件:

(一)担保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政策要求;

(二)担保业务单户融资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支农支小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三)担保业务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2%,鼓励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逐步达到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8%以下的政策目标;

(四)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代偿补偿标准:

(一)对纳入国家融担体系的担保业务,按照国家融担体系风险分担机制,对担保机构自身应承担比例的10%予以补偿;

(二)对未纳入国家融担体系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项目实际风险责任的10%对担保公司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设定熔断机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当担保机构上年度在全市范围内担保项目的担保代偿率超过5%,或与某个银行合作项目的担保代偿率超过5%时,超出部分不再享受代偿补偿政策,并限期对内部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整改,否则,暂停“资金池”对其代偿补偿优惠政策。

担保代偿率上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上年度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额×100%

第十五条  降费奖补申请条件:

(一)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的担保贷款项目;

(二)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

(三)单笔单户担保额、年化担保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担保业务。

小微企业、“三农”领域年化担保费率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x100%。

小微企业、“三农”领域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第十六条  降费奖补标准:

(一)年化担保费率在2%-1%之间的,按照上年度实际降费额的30%计算奖补;

上年度实际降费额年化担保费率2%—上年度实际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上年度新增符合奖补条件的担保贷款总额

奖补资金数额上年度实际降费额×30%

(二)年化担保费率在1%-0.8%(含0.8%及以下)之间的,按照上年度实际降费额的60%计算奖补,奖补资金数额分段计算,计算公式为:

奖补资金数额年化担保费率2%—年化担保费率1%)×上年度新增符合奖补条件的担保贷款总额×30%+年化担保费率1%—上年度实际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上年度新增符合奖补条件的担保贷款总额×60%

    (三)政策性免担保费贷款项目,比照(二)分段计算奖补资金。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代偿补偿、降费奖补申报程序:

(一)代偿补偿、降费奖补每年申报一次。担保机构于每年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对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审核兑现后向同级财政、金融工作部门提出上年度代偿补偿、降费奖补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财政、金融工作部门在收到担保机构代偿补偿、降费奖补申请后,联合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同报送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工作局;

(三)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对县(市、区)的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共同提出代偿补偿、降费奖补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审核;

(四)市财政局根据代偿补偿、降费奖补复核意见,确定从资金池支付的资金数额,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程序通知委托管理机构拨付资金;

    (五)市级担保机构直接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直接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代偿补偿申报材料:

    (一)代偿补偿资金申请;

    (二) 担保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三)上年度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担保项目解保明细表、解保汇总表;

    (四)上年度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代偿明细表、代偿汇总表、合作银行代偿证明;

(五)小微企业、“三农”主体担保贷款代偿项目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据》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代偿项目营业执照(“三农”主体无营业执照的提供受保个人身份证)、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主页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中的自测结果;

    (七)担保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八)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降费奖补申报材料:

(一)担保机构降费奖补申请;

(二)上年度新增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担保业务明细表、汇总表;

(三) 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的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受保个人身份证)、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主页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中的自测结果;

(四)受保小微企业或“三农”主体、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担保贷款到账凭证、担保费收取凭证;

(五)申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获得代偿补偿资金后,要与合作银行积极开展追偿工作。对于追偿所得,应当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及时按比例返还“资金池”。

第二十一条  鼓励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采取不良资产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清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管理机构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金融工作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委托管理机构每年应于年度审计时与市财政局核对“资金池”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委托管理机构在“资金池”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报告,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及未来发展方向产业领域的项目,业务人员已经按照规定认真履行担保审核职责的实行尽职免责。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加强对贷款对象的日常保后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逃避债务等情形的贷款对象,“资金池”对其融资涉及的担保项目不予提供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担保机构在获得代偿补偿后,未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或未按规定向“资金池”返还追偿所得的,财政部门通知限期整改,否则,“资金池”暂停对其后续代偿业务提供补偿,并追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除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对于存在不规范收费的担保机构,金融工作部门通知限期整改,否则,“资金池”暂停对其新的代偿业务提供补偿,并取消其享受降费奖补资格。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要按照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降费奖补资金外,还将视情节取消其以后1至3个年度代偿补偿、降费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担保贷款业务起始日自2023年1月1日始,对2022年下半年新增担保业务降费奖补仍适用原办法。如有变化,另行修订。